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容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增會,容城縣恒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容城縣。被告:高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容城縣。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師某某、高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增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師某某、高松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結。原告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違約金5000元,以及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共計534天按每日萬分之五(年利率18%)計算的利息13167.12元,并繼續(xù)承擔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直至付清原告本金和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7日,第一被告因經營生意資金緊張通過第二被告擔保在原告處借款5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借款時間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借款人逾期未還款,需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間為合同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后兩年時止。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借款給付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并沒有按照約定返還借款和本金,第二被告也沒有履行擔??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被告師某某、高松未作答辯。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7日,因資金周轉需要,被告師某某與原告吳某某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被告師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并約定違約責任為:借款人逾期未還款,需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利息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吳某某在出借人、師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且摁手印。被告高松在該借款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處簽字且摁手印。協(xié)議簽定后,原告即將50000元借款以現(xiàn)金的方式支付給被告。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借款擔保合同、戶籍證明信及當庭陳述等證據(jù)證實,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締約雙方應恪守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吳某某依約定向被告師某某提供了借款50000元,但被告師某某至今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師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借款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百分之十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松做為擔保人對師某某的債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師某某、高松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吳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標準計算);二、被告高松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4元,由被告師某某、高松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尚文玲
審判員 沈鵬飛
審判員 高卉君
書記員:高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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