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號。
法定代表人劉鑫海,該營業(yè)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華,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鶴彥,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保國,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因與被上訴人吳某某、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2015年8月20日,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收到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時已被告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或在收到本通知書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未依法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x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羅江鄂 代理審判員 陳 震 代理審判員 陶霄溶
書記員:李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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