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南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保定市天地好人百貨商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志新,該公司經理。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保定市天地好人百貨商場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玉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定市天地好人百貨商場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7620元及應計利息,2、案件受理費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1年12月11日、12月1日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3672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到期被告未還,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承諾書,保證最晚在2014年12月底前分批全部償還,并承諾支付自到賬期止至借款全部償還期間的利息,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償還借款及利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被告向原告兩次借款共計37620元,約定借款期限半年,并出具收據(jù)兩張,收據(jù)顯示:1、今收到吳某某交來的(2011.12.1-2012.6.1)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被告蓋章;2、今收到吳某某交來的人民幣貳萬陸仟陸百貳拾元整(2011.11.21-2012.5.21);兩筆借款均到期未還。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承諾書:“保證最晚在2014年12月底前分批全部償還,到期如不能兌現(xiàn),承諾人愿意接受包括法律責任在內的一切制裁,從各單到期為止到借款全部償還結束期間的利息待公司到款后有公司和債權人另行約定,借款人被告蓋章,債權人原告簽字”。被告對原告主張及證據(jù)未答辯,未提異議反證。
對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為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說明理由,反駁對方主張也應提供證據(jù),說明理由。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答辯、也未提異議及反證,視為對原告主張及證據(jù)認可,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予以認定。故原、被告?zhèn)鶛鄠鶆贞P系明確,被告應履行償還義務。從證據(jù)體現(xiàn)被告同意給付利息,但就利率沒有具體約定,原告主張利息按年利率6%從2012年6月1日計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保定市天地好人百貨商場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37620元及應計利息(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利息10157元,2012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994元由被告保定市天地好人百貨商場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宋英俊 審判員 楊順才 審判員 侯彭剛
書記員:田小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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