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建華
張博(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鄭全勝
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原告:吳建華。
委托代理人:張博,系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劉某某。
被告:鄭全勝。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香港路145號遠洋大廈23層。
代表人:潘建湘。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建華訴被告劉某某、鄭全勝、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建華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建華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蔣誼南
書記員: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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