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小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遲冬梅,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胡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被告:肖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秋林,鄂州市古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望京中環(huán)南路甲2號三層。
法定代表人:陸正耀,總經理。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萬壽路西街2層201室。
負責人:王小兵,經理。
原告吳小利訴被告胡某、肖某某、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神州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天安財保北京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吳小利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728元,減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審判員 ?。宏愜?/p>
書記員::姜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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