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兵
程德(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周兵
蘄春縣惠某鄉(xiāng)村客運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漕河營銷服務部
原告:吳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德,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蘄春縣惠某鄉(xiāng)村客運有限公司。
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市府大道1號。
法定代表人:陳啟釗,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漕河營銷服務部。
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蘄春大道668號。
主要負責人:李志平,該服務部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小兵訴被告周兵、被告蘄春縣惠某鄉(xiāng)村客運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漕河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吳小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吳小兵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小兵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吳小兵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吳小兵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小兵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吳小兵負擔。
審判長:王又林
書記員:王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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