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沈陽市鐵西區(qū)。
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志艷、王芳,河北鼎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沽源縣。
原告吳某某、羅某某與被告齊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吳某某、羅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吳某某、羅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車牌號為遼B×××××越野車一輛,賠償非法扣押期間的損失1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遼B×××××越野車登記在原告吳某某名下,系其所有,羅某某系吳某某朋友,借用該車輛使用。2017年9月22日,被告強行從羅某某手中扣押了該車輛。2017年9月26日,被告齊某某向沽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前保全,沽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724財保125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車輛采取了保全措施。隨后吳某某提出了保全異議,2017年9月29日,沽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724財保125號之二民事裁決書,解封了對涉案車輛的保全措施,但該車輛一直由被告控制,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絕交出。
被告非法扣押遼B×××××越野車侵害了原告吳某某的所有權(quán),同時也侵害了原告羅某某對車輛的合法占有權(quán),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懇請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齊某某辯稱,我不是非法扣押,羅某某于2017年9月1日租用我位于蔬菜恒溫庫2間,每間每天1000元,蔬菜代收費每車500元。2017年9月18日羅某某堆放在恒溫庫裝車臺上的泡沫箱,由于其所帶來的工人操作管理不當發(fā)生燃燒,引發(fā)恒溫庫火災,造成恒溫庫全部燒毀,造成我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二百多萬元。事發(fā)后,我要求羅某某償還所欠的租賃費36000元及蔬菜代收費9000元,以及火災損失中應(yīng)當由其承擔的部分,羅某某拒不償還欠款45000元,更不承擔火災造成的損失,并且駕車逃跑,后當?shù)夭宿r(nóng)將其追回并將其駕駛的遼B×××××越野車開至大二號派出所。因羅某某欠菜農(nóng)的錢,遼B×××××越野車被羅某某開往我的恒溫庫作為抵押,我于9月26日對該車輛申請了財產(chǎn)保全,原告說我強行扣押了遼B×××××越野車,純屬無稽之談。遼B×××××越野車一直由羅某某使用且羅某某也說過該車輛是他的所有,所以該車輛屬于羅某某的個人財產(chǎn),不屬于非法扣押。請求法院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調(diào)查遼B×××××越野車所有人;2、羅某某償還欠我恒溫庫租用費及蔬菜代收費共計45000元整;3、羅某某承擔恒溫庫火災造成損失的相應(yīng)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9月1日,原告羅某某租用被告齊某某的蔬菜恒溫庫2間,共計18天。9月18日上午十時許,堆放在裝車臺上的泡沫箱失火,引發(fā)火災,造成整座恒溫庫(6間)被全部燒毀,原、被告雙方遂起糾紛,羅某某使用的遼B×××××越野車被齊某某控制至今。
另查,遼B×××××越野車的所有權(quán)人為原告吳某某。
本院認為,公民的物權(quán)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建議被告齊某某另案起訴,申請司法鑒定,進一步查清火災發(fā)生的原因和責任。原告羅某某提出的要求賠償1000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沒有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故本院難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將遼B×××××越野車歸還原告吳某某、羅某某。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羅濤
人民陪審員 楊占林
人民陪審員 裴大鵬
書記員: 周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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