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周慶(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
陳某
郭某某
湯愛民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慶,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陳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湯愛民。(系被告郭某某之妻)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陳某、郭某某、湯愛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對被告陳某、郭某某、湯愛民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對被告陳某、郭某某、湯愛民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406.00元,減半收取203.00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對被告陳某、郭某某、湯愛民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406.00元,減半收取203.00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審判長:方向陽
書記員: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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