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國昌。
委托代理人:姜國如,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曹某某。
再審申請人吳國昌與被申請人曹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由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灤民初字第741號民事判決,吳國昌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承民終字第01391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審上訴人吳國昌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冀民申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中止了原判決的執(zhí)行,指令本院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吳國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國如,被申請人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再審申請人吳國昌申請再審稱:一、二審中其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施工的每戶木工沾灰面積476平方米,每平方米57.00元勞務費,申請人共施工27戶,計730000.00元。被申請人曹某某與徐某某、王某某是在一個工地包工程的,徐某某和王某某的木工也承包給了申請人,結(jié)算是按照沾灰面積每平米57.00元計算的,所以被申請人曹某某與申請人約定的勞務費也應按照每平米57.00元計算。三方協(xié)議款應支付給申請人。原一、二審視申請人的證據(jù)于不見,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請求再審法院予以改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曹某某辨稱:我是2013年7月從康某某手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米630.00元承包的該工程。我和申請人是按照建筑面積每平米120.00元約定的。吳國昌與我產(chǎn)生了分歧不履行口頭協(xié)議,由公司項目經(jīng)理李某某出面調(diào)解。為了確保公司形象,三方協(xié)商了暫定勞務費按730000.00元,這是吳國昌找我要的,按照我們協(xié)商的我應給付吳國昌510000.00元,實際已經(jīng)給付清了511000.00元。原一、二審正確。請求維持原一、二審判決。
本院再審認為,再審申請人吳國昌受雇為被申請人曹某某分包的東區(qū)A戶型27戶工程組織木工從事支模工作。被申請人曹某某與徐某某、王某某是在一個工地包同樣工程,徐某某和王某某將木工活同樣也承包給了再審申請人吳國昌,結(jié)算是按照沾灰面積每平米57.00元計算。三方協(xié)議亦是按照沾灰面積每平米57.00元約定,勞務費總計為730000.00元,由某某公司暫扣220000.00萬元。原一、二審以“吳國昌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這220000.00元已經(jīng)通過司法途徑歸其所有”及“吳國昌在一、二審訟訴中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曹某某拖欠其勞務費220000.00元未付”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吳國昌的訴訟請求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5)承民終字第01391號民事判決及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5)灤民初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金小雁審判員劉福泉代理審判員燕金玲
書記員:劉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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