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
被告睢金某,現押于館陶縣看守所。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睢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借款主體因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zhí)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彥
書記員: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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