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軍,河北德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秦立艷,河北德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龍澤南路36號1-3層。
負責人:張金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麗,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訴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軍、秦立艷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秋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195019.2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20時33分許,杜淑云駕駛原告所有的×××號奧德賽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唐某市豐南區(qū)岔河鎮(zhèn)楊義口頭村時,車輛左前輪陷入泥潭,杜淑云想通過加油門來沖出泥潭,但多次加油后由于車輛前部與地面刮擦接觸導致車輛前部冒煙起火,于是下車救火并報警。唐某市豐南區(qū)公安消防大隊出動兩輛水罐消防車,到場將火撲滅。本次事故造成×××號車輛燒毀,無人員傷亡。原告為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195019.2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認為本次事故的起因為車輛左前輪陷入泥潭,車輛前部與地面刮擦,多次加油后,導致車輛排氣管溫度升高與地面大量麥稈接觸后導致燃燒,系因車輛外部起火導致車輛燃燒,屬于被告的保險責任,但被告拒絕賠償,故原告訴至法院。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本次事故被保險車輛的起火原因經我公司委托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是因為電路短路起火,屬于自燃,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未投保自燃險,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訴訟費也不予賠付
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7年9月12日唐某市豐南區(qū)消防大隊出具出警證明一份,被告對車輛起火的事實認可,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2.原告提供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一份,被告對該份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未在現(xiàn)場,該公司出具的說明不具有客觀性,因此被告在庭審中提交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報告一份,證明起火原因為電路短路起火,屬于自燃。但原告對被告提交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原告提出公安機關內部的鑒定機構不得對外出具涉及訴訟的鑒定意見,且該份鑒定意見沒有相關鑒定人的資質證明等,該組證據沒有法律效力。根據原被告陳述及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交的鑒定意見不予采信。3.被告提交保險條款一份及投保單、免責說明一份,原告對此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提出本案中其主張車輛燒毀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范圍,并未主張適用自燃的免責。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庭審中被告雖辯稱涉案車輛屬于自燃并提交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報告,但該份鑒定意見系被告方單方委托且該份鑒定意見沒有相關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辯解不予采信。被告辯稱涉案車輛屬于自燃,不予賠付,但本案中原告方車輛因燒毀造成的損失應屬于車輛損失的范圍。本院綜合考慮涉案車輛被燒毀的情況,剩余殘值酌定為195019.2元的10%為19501.92元。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扣除剩余殘值之后支持175517.28元。對于被告的其他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吳某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7551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00元,減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愛靜
書記員: 邱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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