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
蔡明杰(湖北襄陽襄州區(qū)鹿門法律服務所)
李正學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
盧洲
原告吳某。
委托代理人蔡明杰,襄陽市襄州區(qū)鹿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正學。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襄陽公司)。
負責人楊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洲,平安保險襄陽公司員工。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石愛國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杰,被告李正學,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洲、劉華偉到庭參加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宋相閣駕駛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但本次事故除造成原告吳某受傷外,還造成了李正學、李錦恩受傷,保險公司對同一起交通事故的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本案交強險醫(yī)療費用為10000元。本案另查明該事故中李正學、李錦恩的醫(yī)療費用為5197.77元,本案原告吳某的醫(yī)療費用為5203.40元(含醫(yī)療費496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占本次醫(yī)療賠償費用的50%,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5000元。被告李正學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吳某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恼`工費按居民服務業(yè)的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沒有依據(jù),本院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3000元過高,本院依據(jù)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90908.07元(含醫(yī)療費用4963.4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鑒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92908.07元,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92004.67元(含醫(yī)療費用500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不足部分903.40元(含醫(yī)療費用203.40元,鑒定費700元)的30%即271.02元由被告李正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項 ?,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92004.67元。
二、被告李正學賠償原告吳某271.02元。
上述賠償款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300元,被告李正學負擔160元。重新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270元,合計227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
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石愛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建正
本院認為,宋相閣駕駛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但本次事故除造成原告吳某受傷外,還造成了李正學、李錦恩受傷,保險公司對同一起交通事故的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本案交強險醫(yī)療費用為10000元。本案另查明該事故中李正學、李錦恩的醫(yī)療費用為5197.77元,本案原告吳某的醫(yī)療費用為5203.40元(含醫(yī)療費496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占本次醫(yī)療賠償費用的50%,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5000元。被告李正學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吳某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恼`工費按居民服務業(yè)的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沒有依據(jù),本院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3000元過高,本院依據(jù)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90908.07元(含醫(yī)療費用4963.4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鑒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92908.07元,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92004.67元(含醫(yī)療費用500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不足部分903.40元(含醫(yī)療費用203.40元,鑒定費700元)的30%即271.02元由被告李正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項 ?,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92004.67元。
二、被告李正學賠償原告吳某271.02元。
上述賠償款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300元,被告李正學負擔160元。重新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270元,合計227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
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宋相閣駕駛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但本次事故除造成原告吳某受傷外,還造成了李正學、李錦恩受傷,保險公司對同一起交通事故的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本案交強險醫(yī)療費用為10000元。本案另查明該事故中李正學、李錦恩的醫(yī)療費用為5197.77元,本案原告吳某的醫(yī)療費用為5203.40元(含醫(yī)療費496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占本次醫(yī)療賠償費用的50%,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5000元。被告李正學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吳某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恼`工費按居民服務業(yè)的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沒有依據(jù),本院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3000元過高,本院依據(jù)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90908.07元(含醫(yī)療費用4963.4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鑒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92908.07元,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92004.67元(含醫(yī)療費用500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不足部分903.40元(含醫(yī)療費用203.40元,鑒定費700元)的30%即271.02元由被告李正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項 ?,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92004.67元。
二、被告李正學賠償原告吳某271.02元。
上述賠償款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300元,被告李正學負擔160元。重新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270元,合計227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
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石愛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建正
本院認為,宋相閣駕駛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鄂F5368學“雪鐵龍”牌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但本次事故除造成原告吳某受傷外,還造成了李正學、李錦恩受傷,保險公司對同一起交通事故的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本案交強險醫(yī)療費用為10000元。本案另查明該事故中李正學、李錦恩的醫(yī)療費用為5197.77元,本案原告吳某的醫(yī)療費用為5203.40元(含醫(yī)療費496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占本次醫(yī)療賠償費用的50%,故被告平安保險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直接向原告吳某賠償5000元。被告李正學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吳某受傷,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吳某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恼`工費按居民服務業(yè)的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沒有依據(jù),本院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吳某請求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3000元過高,本院依據(jù)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90908.07元(含醫(yī)療費用4963.4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鑒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92908.07元,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92004.67元(含醫(yī)療費用5000元,誤工費7879.20元,護理費776.67元,交通費120元,殘疾賠償金76228.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不足部分903.40元(含醫(yī)療費用203.40元,鑒定費700元)的30%即271.02元由被告李正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項 ?,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92004.67元。
二、被告李正學賠償原告吳某271.02元。
上述賠償款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300元,被告李正學負擔160元。重新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270元,合計227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石愛國
書記員:劉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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