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治飛,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湖北耘森生態(tà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濱湖南路北側(cè)文松花園綜合樓一層五號。
法定代表人陳云生,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湖北耘森生態(tà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600.00元撤訴減半收取為300.00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審判員 陳國勝
書記員:袁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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