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楊秀田(河北遷安楊店子法律服務所)
張某某
王利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尹艷賓
原告: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秀田,遷安市楊店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利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追加):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負責人:商立民,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尹艷賓,該公司職員。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秀田,被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利娟、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艷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在施工過程中對原告吳某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原告受傷,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90%),即賠償原告吳某某68832.27元(其中包括為原告吳某某墊付19000元)。原告吳某某在指揮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10%),即承擔自身損失6883.23元。原告吳某某主張的誤工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誤工標準應以2013年度河北省建筑業(yè)標準87元/天計算為宜。被告張某某所有的吊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吳某某墊付的19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返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經(jīng)濟損失49832.27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款19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2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529元,原告吳某某負擔1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在施工過程中對原告吳某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原告受傷,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90%),即賠償原告吳某某68832.27元(其中包括為原告吳某某墊付19000元)。原告吳某某在指揮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10%),即承擔自身損失6883.23元。原告吳某某主張的誤工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誤工標準應以2013年度河北省建筑業(yè)標準87元/天計算為宜。被告張某某所有的吊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吳某某墊付的19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返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經(jīng)濟損失49832.27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款19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2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529元,原告吳某某負擔133元。
審判長:孫雅會
審判員:韓庭利
審判員:馬強
書記員:李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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