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黃驊市。委托代理人:張高瑋、沈亞美,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裕華區(qū)。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險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華區(qū)育才街***號中悅大廈*單元*****層。負責人:鄧坦克,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劉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責賠付原告車損、評估費22535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我方保留訴權,另行起訴。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趙某某缺席無答辯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趙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300000元及不計免賠。對原告有證據(jù)下的合理合法訴求,在保險合同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訴訟費、公估費屬于間接費用,因我司不是第一侵權人,不應承擔。本次事故我司承保車輛次責,超出交強險的賠付范圍,商業(yè)險我司只承擔30%的賠償責任。本次事故還有一輛無責車輛,對于原告訴求,應扣除無責車輛交強險項下無責限額。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12時00分,原告吳某駕駛大眾牌1617AM冀J×××××小型客車沿新3**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迎賓大道交口處時,與沿迎賓大街由南向北行駛的趙某某駕車相撞,致吳某車又與沿新3**國道由東向西行駛的王秋臣駕車相撞,造成吳某受傷、三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黃驊市公安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秋臣無責任。另查,冀J×××××號車車主為原告吳某,被告趙某某駕駛的冀A×××××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趙某某,該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三者險3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綜合原、被告雙方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為:1、車輛損失47659元,對原告提交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被告認為公估的數(shù)額過高,且系單方委托,沒有通知該司到場,申請重新鑒定并預交鑒定費用,經(jīng)本院委托重新鑒定車損為47659元,本院予以確認;2、原告主張車損鑒定費3350元,并提交了票據(jù),因屬單方委托,本院不予支持。以上確認原告損失共計47659元。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亞美、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趙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趙某某駕駛的冀A×××××號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另有一輛無責車輛,對于原告損失,應首先扣除無責車輛交強險財產(chǎn)無責財產(chǎn)項下100元后,其余損失47559元,應在該車所投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車損2000元,剩余損失45559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依責30%賠償原告吳某車損13668元,共計賠付15668元,待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付后,被告趙某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責任。原告主張因此次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保留訴權,另行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當庭答辯、質證、舉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吳某車損15668元;二、待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付后,被告趙某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責任;三、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吳某承擔55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127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旭禮
書記員: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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