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東寧市東寧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若平,黑龍江東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東寧市東寧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建豐,東寧市東寧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不服東寧市人民法院(2016)黑1024民初15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若平,被上訴人馬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建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吳某某上訴請求:二審作出公正判決。事實與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沒有減掉3小畝,還體現5.01畝水田,與認定事實不符。被上訴人主張的訴爭土地是2.01畝水田,而吳某某開墾出來的只有0.9畝旱田。2.被上訴人在一審出具證據虛假。因原有的5.01畝水田已被征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沒有減掉被征用的面積。村委會證明征地日期和征地數額虛假,該地是2006年被征用5.01畝,并非大城子村征用3畝,更不是2007年征用,與實際不符。3.判決不公。訴爭地塊只有0.9畝,是上訴人在華信公司東墻外與灌渠之間荒地上,平整填土形成的開荒地,不是承包地更不是水田。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馬某某有承包土地5.01畝。3畝被征用,尚有2.01畝。上訴人吳某某在二審中認可訴爭土地在被上訴人的5.01畝范圍之內。上訴人雖然在一審陳述被上訴人的3畝地被征用后,華信公司在征用土地上蓋房子,其平整華信公司旁邊的土地,該地塊是其開荒地,不是被上訴人的土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實。故應認定上訴人占用的訴爭土地,是馬某某仍享有經營權的承包地。一審判決吳某某退還將訴爭土地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先平 審判員 李仲斌 審判員 錢大龍
書記員:王傳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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