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某
梁繼昌(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
牟某某
原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者。
委托代理人梁繼昌,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者。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牟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梁繼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牟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未按其承諾向原告支付貨款,對本案糾紛負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牟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某某貨款25萬元;
被告牟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某某
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9日貨款利息23750元,自2015年7月10日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被告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未按其承諾向原告支付貨款,對本案糾紛負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牟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某某貨款25萬元;
被告牟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某某
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9日貨款利息23750元,自2015年7月10日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被告牟某某負擔。
審判長:檀東平
審判員:楊婷玉
審判員:吳宇思
書記員: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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