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戀,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鄧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營,湖北衡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某與被告鄧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明、劉戀,被告鄧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依法宣告原告呂某與被告鄧某婚姻無效。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原告呂某與被告鄧某經介紹相識,××××年××月××日雙方在蘄春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因被告鄧某婚前向原告隱瞞患有精神分裂癥重要事實,原告通過了解才得知被告鄧某在2008年即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經治療,被告鄧某病情暫時好轉,但無法治愈,仍終身服藥。綜上,被告鄧某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原告呂某與被告鄧某的婚姻屬無效婚姻,特具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因此,本案的關鍵是要界定被告鄧某婚前所患的心境障礙(雙相躁狂發(fā)作伴精神病性癥狀)是否屬醫(y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吨腥A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guī)定:經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提出醫(y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同時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fā)現(xiàn)下列疾?。海ㄒ唬┯袀魅酒趦鹊闹付▊魅静。唬ǘ┰诎l(fā)病期內的有關精神?。唬ㄈ┎灰松膰乐剡z傳性疾??;(四)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發(fā)現(xiàn)前款第(一)、(二)、(三)項疾病的,醫(y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建議。當事人依據(jù)醫(yī)生的醫(y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梢姡鲜龇梢?guī)定均將精神病列為暫緩結婚疾病而非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故被告鄧某婚前所患心境障礙(雙相躁狂發(fā)作伴精神病性癥狀)不屬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結婚疾病。且被告鄧某經過治療后,經再次檢查,病情已痊愈。綜上,原告呂某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呂某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呂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田 剛 審 判 員 王又林 人民陪審員 胡全友
書記員:管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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