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宏影呂某
付立榮付某
李曉威
李xx(黑龍江振興律師事務所)
孫英超孫某
孫奇孫某
原告呂宏影呂某,公民身份號碼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林海社區(qū)。
委托代理人付立榮付某,公民身份號碼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豐潤社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曉威
委托代理人李xx,黑龍江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英超孫某,公民身份號碼23080319930307061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服刑于黑龍江省鳳凰山監(jiān)獄。
被告孫奇孫某,公民身份號碼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
原告呂宏影呂某與被告孫英超孫某、孫奇孫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宏影呂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曉威xx,被告孫英超孫某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孫奇孫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形式合法,與認定本案相關事實存在關聯,故對上述證據一、二,均予以確認,并可證實被告孫英超孫某在原告處騙取19.5萬元,其中4萬元交與被告孫奇孫某。
證據三、前進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一份。欲證明被告孫英超孫某將詐騙所得款項中10萬元交與其父孫奇孫某。
經庭審質證,被告孫英超孫某認為,不存在其將10萬元交與被告孫奇孫某的事實。
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系偵查機關對被告孫英超孫某詐騙一案的一種起訴意見,而刑事判決書中認定事實部分對此并無評價。另該意見中被告孫奇孫某得款10萬元部分與證據二中孫奇孫某自認收款4萬元的事實存有矛盾,故對此欲證事實,不予確認。
被告孫英超孫某、孫奇孫某均未提供證據。
根據本院確認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以下基本事實:2011年11月起,被告孫英超孫某以為原告辦事為由,多次從原告處騙取錢款合計19.5萬元,其中4萬元被告孫英超孫某交給其父孫奇孫某。后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2013年4月,被告孫英超孫某在北京市被抓獲。同年10月,本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孫英超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4萬元,被告孫英超孫某現服刑于黑龍江省鳳凰山監(jiān)獄。另被告孫奇孫某已給付原告5000元。
本院認為:無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孫英超孫某以辦事為由,騙取原告19.5萬元,并揮霍一空,造成原告損失,其已構成不當得利。對此,被告孫英超孫某在承擔刑事責任后還應就其所獲不當利益予以返還;關于原告主張之利息,被告認可,且利息數額屬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區(qū)間,應予支持;另上述不當得利款項中4萬元部分已由被告孫奇孫某收取,雖被告孫奇孫某對被告孫英超孫某詐騙行為并不知情,但不能免除其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就該部不當得利所得款項,在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元后,余款亦應返還原告。
綜上,對原告訴求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英超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呂宏影呂某不當得利款190000元及,并賠償利息16575元,合計206575元;
二、被告孫奇孫某對上述賠償返還義務中35000元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呂宏影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64元,由被告孫英超孫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形式合法,與認定本案相關事實存在關聯,故對上述證據一、二,均予以確認,并可證實被告孫英超孫某在原告處騙取19.5萬元,其中4萬元交與被告孫奇孫某。
證據三、前進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一份。欲證明被告孫英超孫某將詐騙所得款項中10萬元交與其父孫奇孫某。
經庭審質證,被告孫英超孫某認為,不存在其將10萬元交與被告孫奇孫某的事實。
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系偵查機關對被告孫英超孫某詐騙一案的一種起訴意見,而刑事判決書中認定事實部分對此并無評價。另該意見中被告孫奇孫某得款10萬元部分與證據二中孫奇孫某自認收款4萬元的事實存有矛盾,故對此欲證事實,不予確認。
被告孫英超孫某、孫奇孫某均未提供證據。
根據本院確認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以下基本事實:2011年11月起,被告孫英超孫某以為原告辦事為由,多次從原告處騙取錢款合計19.5萬元,其中4萬元被告孫英超孫某交給其父孫奇孫某。后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2013年4月,被告孫英超孫某在北京市被抓獲。同年10月,本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孫英超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4萬元,被告孫英超孫某現服刑于黑龍江省鳳凰山監(jiān)獄。另被告孫奇孫某已給付原告5000元。
本院認為:無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孫英超孫某以辦事為由,騙取原告19.5萬元,并揮霍一空,造成原告損失,其已構成不當得利。對此,被告孫英超孫某在承擔刑事責任后還應就其所獲不當利益予以返還;關于原告主張之利息,被告認可,且利息數額屬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區(qū)間,應予支持;另上述不當得利款項中4萬元部分已由被告孫奇孫某收取,雖被告孫奇孫某對被告孫英超孫某詐騙行為并不知情,但不能免除其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就該部不當得利所得款項,在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元后,余款亦應返還原告。
綜上,對原告訴求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英超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呂宏影呂某不當得利款190000元及,并賠償利息16575元,合計206575元;
二、被告孫奇孫某對上述賠償返還義務中35000元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呂宏影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64元,由被告孫英超孫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隋德鳴
審判員:劉晨陽
審判員:劉佳寶
書記員:魏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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