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機關(guān):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安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祥澗(系呂某之夫),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住河北省安國市。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刁麗,河北祈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2(曾用名張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河北省安國市。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河北省安國市。
申訴人呂某因與被申訴人張某1、一審被告張某2、張某3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保民一終字第378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冀檢民(行)監(jiān)[2017]13000000026號民事抗訴書,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抗74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訴人呂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新成、孔祥澗,被申訴人張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刁麗,一審被告張某2、張某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定條件是“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如果兒媳喪偶后,對公、婆提供了主要的經(jīng)濟支持、精神撫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視為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可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quán)利。認定“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一般可以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考慮:(1)在經(jīng)濟上對公婆生活提供了生活主要來源,或者在生活上對公婆提供了主要勞務幫助。(2)對公婆盡贍養(yǎng)義務具有長期性、經(jīng)常性。以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即可認定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如果沒有盡主要義務,但仍盡了一般義務,則不成為法定繼承人,但應按《繼承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chǎn)。”故被告呂某要求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占有三分之一的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本院不予支持。劉彥華長子張賀年2000年去世后,被告張亮、張某3系劉彥華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代位繼承人,原告張某1對被繼承人劉彥華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其主張繼承拆遷款項63270元中的31635元,本院予以支持。鑒于坐落在安國市產(chǎn)未辦理房屋所有權(quán)證,且該房產(chǎn)價格不能確定,故本案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呂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1拆遷補償款31635元。呂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改判支持上訴人占有三分之一的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
審判長 張國芳
審判員 韓皓
審判員 劉華鋒
書記員: 王向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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