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木某。系受害人柯林泉之母。
原告梅某某。系受害人柯林泉之妻。
原告柯紹敏。系受害人柯林泉之子。
原告柯娉婷。系受害人柯林泉之。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金發(fā),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
被告向某某。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育才路63號。
負責人王峰,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鋒。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呂木某、梅某某、柯紹敏、柯娉婷訴被告劉某某、向某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潛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亞敏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木某、梅某某、柯紹敏、柯娉婷的委托代理人朱金發(fā)、被告劉某某、被告向某某、被告陽光財險潛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的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賠償。
原告各項損失依法核定為:
1、喪葬費:21608.50元(43217.00元/年÷2)
2、死亡賠償金:497040.00元(24852元/年×20年)
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5603.00元(16681元/年×5×2÷3)
4、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
5、辦理喪葬事宜的開支:8000.00元
6、車損:200元
以上損失合計:632451.50元。
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陽光財險潛江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賠付11萬元,交強險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劉某某和向某某按照過錯程度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元。被告承擔的損失可由陽光財險潛江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中按照合同約定賠付。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的,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的,不予支持;要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支付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四原告人民幣110,000.00元;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支付四原告人民幣元。
二、駁回四原告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638.00元,由被告劉某某、向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其直接向五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周亞敏
書記員:皮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