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呂志遠(呂巖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平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羽佳,河北厚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平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兵,河北張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呂志遠因與被上訴人武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7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呂志遠的委托代理人翟羽佳、被上訴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云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在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呂志遠與被上訴人武某某簽訂租賃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合同第二條約定,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交一年租金2000元,一年交一次,乙方需提前半年付給甲方租金。合同簽訂后,被上訴人武某某于合同簽訂之日交納了一年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第二年度租金應于2015年11月1日交納,上訴人呂志遠卻推遲半年于2016年5月1日才交納,被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房屋,上訴人卻未及時履行交納租金義務,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第三年度租金應在2016.11.1日交納,但上訴人呂志遠在經(jīng)被上訴人武某某多次催告且寬限期屆滿后仍未交納。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武某某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租賃合同解除后,上訴人呂志遠應賠償被上訴人武某某自2017.5.1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損失(租金損失按每年20000.00元租金標準收?。?。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70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鄧立波
審判員 于相成
審判員 郭雅丞
書記員: 郭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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