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建軍。
委托代理人黃應(yīng)華、胡曼君(實習律師),湖北善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楊某。
被告張佑云。
原告呂建軍訴被告楊某、張佑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鄭慶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肖春平、程良軍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建軍的委托代理人胡曼君,被告張佑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原告呂建軍與被告楊某、張佑云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楊某向原告呂建軍借款4萬元、借款月利息為75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被告張佑云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5年6月29日,原告呂建軍與被告楊某又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楊某向原告呂建軍借款1.3萬元、借款月利息為250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2015年8月9日,原告呂建軍與被告楊某再次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楊某向原告呂建軍借款2.6萬元、借款月利息為600元、借款期限為1.5個月。同日,被告楊某亦向原告呂建軍出具“保證在9月27日前還清債務(wù),如未還承諾給付6000元違約金,承擔一切法律后果”承諾書一份。上述三份借款合同還約定如借款人違約需承擔對方因訴訟法院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等所有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三筆借款以現(xiàn)金方式發(fā)放給了被告楊某。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楊某未按約定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僅支付2015年3月1日及2015年6月29日兩筆借款的利息至2015年8月。原告呂建軍因催討未果為此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5年10月8日,原告呂建軍與湖北方式律師事務(wù)所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原告呂建軍委托該所律師(該律師后轉(zhuǎn)入湖北善遠律師事務(wù)所執(zhí)業(yè))參加本案訴訟活動,并支付了2000元代理費。
本院認為,原告呂建軍與被告楊某簽訂的三份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除部分借款利率及違約責任(含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合并計算)的約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為無效外,其他內(nèi)容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yīng)按合同約定的有效內(nèi)容履行各自的義務(wù)。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楊某未按約定及時還本付息,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被告張佑云未按約履行保證責任,亦屬違約。被告張佑云雖主張其擔保的借款本金為3萬元,但由于其未能就其主張?zhí)峤幌鄳?yīng)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原告呂建軍向其主張權(quán)利未超過擔保期限,為此被告張佑云就本案提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呂建軍申請撤回其對被告楊某提出的6000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此系其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為此原告呂建軍要求被告楊某償還借款本息及律師代理費并由被告張佑云對其擔保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guān)的訴訟權(quán)利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呂建軍借款本金共計79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9月起按每月750元的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13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9月起按每月250元的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26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8月起按每月520元的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張佑云對上述4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呂建軍代理費2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四、駁回原告呂建軍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53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yīng)在提交上訴狀時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53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yù)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簽收一審裁判文書后,即視為已向當事人送達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
審 判 長 鄭慶文 人民陪審員 程良軍 人民陪審員 肖春平
書記員:劉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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