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德勝,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衛(wèi)東,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青縣。被告: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青縣。
原告呂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欠款64752元;2、判決被告給付欠款損失,損失以欠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收取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7年2月26日開始至還清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因2017年2月26日未能給付原告64752元代收貨款對原告形成債務,后經(jīng)催要,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為原告出具欠據(jù),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付款義務,故而起訴。被告王某某、孫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意見。原告呂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呂某某從事物流運輸工作。2017年2月份,原告呂某某在物流運輸過程中,代收貨方被告王某某向發(fā)貨方墊付貨款64752元。在原告呂某某催要下,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欠條一張,認可欠付原告貨款64752元,并承諾2017年9月10日前還清。被告呂某某現(xiàn)尚未償還欠款。另查明,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系夫妻關系。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孫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衛(wèi)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孫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呂某某貨款64752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原告呂某某關于被告王某某給付貨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給原告呂某某造成了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以64752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9月10日被告呂某某承諾還款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為宜。原告呂某某關于被告孫某的訴訟請求,未提交該債務用于被告王某某、孫某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相關民事法律政策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呂某某貨款64752及違約金(違約金以64752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呂某某對被告孫某的起訴。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頁無正文)
審判員 崔希江
書記員:莊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