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國明,個體工商戶,住黑龍江省大慶市。
委托代理人關劍鋒,黑龍江油都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鐵鋒區(qū)匯博廣場中金興龍珠寶金行,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匯博廣場一層32號。
經(jīng)營者崔韜,該個體工商戶業(yè)主。
被告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柳蔭公園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陳雄偉,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呂國明訴被告鐵鋒區(qū)匯博廣場中金興龍珠寶金行、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quán)、外觀設計專利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呂國明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呂國明自愿申請撤回起訴,是依法處分自己的權(quán)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國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088.95元,減半收取3,044.48元,由原告呂國明負擔。
審 判 長 孫世明 代理審判員 王 超 代理審判員 董 銘
書記員:于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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