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某某,山東省蓬萊市大辛店鎮(zhèn)陳家莊村22號,司機。
委托代理人徐學春,山東星河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300119740116201X),漢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河沿鎮(zhèn)鄭家河沿七區(qū)62號,農民,住本村。
被告衡水永某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育才北大街989號。
法定代表人劉國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鐵誠,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休閑廣場北側聯通大廈一樓。
負責人楊東利,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連上,河北暢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鄭某某、衡水永某貨運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經審理查明,原告張宗帥系冀D×××××號小型轎車實際所有人。2015年7月27日,原告張宗帥為該車在被告人民財險武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215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并交付了相應的保險費,保險期間為7月27日0時至2016年7月28日24時。2016年1月4日22時10分許,王飛駕駛該車輛沿館陶縣新華路由南向北行駛,駛至新華路今日通訊門口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該車撞倒中間隔離護欄,造成機動車和護欄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館陶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濤強無責任。經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37900元,道路隔離護欄損失1500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共計2040元。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三者損失、公估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494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張宗帥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宗帥車損保險金、公估費等共計人民幣50000元(賠償款項匯入以下賬戶:戶名張宗帥,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館陶支行,賬戶:62×××05)。
二、雙方別無其他爭執(zhí)。
案件受理費1174元,減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張宗帥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高俊玲
書記員:楊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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