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生于1950年1月16日,漢族,戶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友鑫,湖北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于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漢族,居民,住利川市,
原告向某某與被告于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于某某因腦外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及創(chuàng)傷后癲癇正在利川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該醫(yī)院診斷證明其認知功能、言語功能嚴重障礙,須長期行康復性訓練、治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于某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胡興國 人民陪審員 黃美才 人民陪審員 劉遠和
書記員:賴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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