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付倩,湖北共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武漢公元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水果湖街漢街武漢中央文化旅游區(qū)K3地塊1幢16層7.8號。
原告向某訴被告武漢公元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向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670元,減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向某負擔(dān)。
審判員 ?!?/p>
書記員:劉一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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