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愛靜
畢國峰(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
單瑞忠(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
大慶昆侖唐某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孫瑞剛
原告向愛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畢國峰、單瑞忠,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昆侖唐某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遠望大街118號312號。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瑞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昆侖唐某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員工,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花卉小區(qū)5號樓5單元601室,公民身份號碼xxxx。
本院在審理原告向愛靜與被告大慶昆侖唐某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愛靜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愛靜以與被告大慶昆侖唐某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向愛靜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681元(已由原告預交),收取為25元由原告負擔;其余案件受理費6656元退還原告。
本院認為,原告向愛靜以與被告大慶昆侖唐某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向愛靜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681元(已由原告預交),收取為25元由原告負擔;其余案件受理費6656元退還原告。
審判長:程宇
審判員:冷志強
審判員:孟慶芝
書記員:顧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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