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武昌區(qū)人。
被告胡某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被告王某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巨濤,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某某訴被告胡某喜、王某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審判員梅東洲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某某,被告胡某喜、王某雙的委托代理人侯巨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被告胡某喜因資金周轉所需向王忠于借款5萬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借條,今借到王忠于現(xiàn)金伍萬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胡某喜,2012.3.15”。2012年4月10日王忠于去世后,王忠于之妻向某某多次向被告胡某喜催要此款,被告胡某喜僅還款1萬元,余款4萬元,被告胡某喜以各種理由拖欠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喜、王某雙償還借款4萬元及利息,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喜因資金周轉所需向原告向某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款憑證一份,雙方借貸關系明確,后被告胡某喜僅還款1萬元,余款4萬元至今未付,被告胡某喜理應承擔清償借款4萬元的民事責任。因原告向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胡某喜與王某雙婚姻關系的證明,故其要求被告王某雙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北桓婧诚蚕蛲踔矣诔鼍叩慕钘l中未約定利息,故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胡某喜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喜向原告向某某償還借款4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后收取525元,由被告胡某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05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梅東洲
書記員:琚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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