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吳順法(湖北枝江為民法律服務所)
張某
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吳道華
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龔悅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
原告向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吳順法,枝江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樂鄉(xiāng)大道8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賀曉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道華,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太岳南路城市風景9幢19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21000000138794。
負責人劉興隆,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龔悅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向某某訴被告張某、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通公司)、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荊州長江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付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吳順法、被告神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道華、被告荊州長江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悅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受雇于被告神通公司,駕駛神通公司所有的鄂D×××××號大型普通客車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向某某受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張某系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致他人損害,應由神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鄂D×××××號大型普通客車由被告荊州長江保險公司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荊州長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或超出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由神通公司承擔。
原告向某某在此事故中的損失,經審查有:1、醫(yī)療費4105.38元。被告荊州長江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關于已盡到核減醫(yī)療費等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的相關證據,對被告要求核減醫(yī)療費15%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誤工費,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無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但可按原告所在“農林牧漁”行業(yè)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49天(住院期間和休息期間),計3518元(26209÷365×49)。3、護理費1368元(72×19),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本院予以調整,按30元/天計算,計570元(30×19)。5、營養(yǎng)費,原告出院醫(yī)囑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標準過高,本院予以調整,按30元/天計算,計1470元(30×49)。6、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200元。以上合計11231.38元。本案與另案(原告為李士金)損失總額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范圍,無需劃分賠償比例,故原告向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荊州長江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神通公司已墊付的醫(yī)藥費4105.38元,應當由原告予以返還。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向某某11231.38元。
二、原告向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4105.38元。
合并本判決第一、二項,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向某某7126元,賠償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4105.38元,合計11231.38元。
三、駁回原告向某某對被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向某某負擔70元,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受雇于被告神通公司,駕駛神通公司所有的鄂D×××××號大型普通客車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向某某受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張某系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致他人損害,應由神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鄂D×××××號大型普通客車由被告荊州長江保險公司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荊州長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或超出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由神通公司承擔。
原告向某某在此事故中的損失,經審查有:1、醫(yī)療費4105.38元。被告荊州長江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關于已盡到核減醫(yī)療費等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的相關證據,對被告要求核減醫(yī)療費15%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誤工費,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無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但可按原告所在“農林牧漁”行業(yè)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49天(住院期間和休息期間),計3518元(26209÷365×49)。3、護理費1368元(72×19),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本院予以調整,按30元/天計算,計570元(30×19)。5、營養(yǎng)費,原告出院醫(yī)囑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標準過高,本院予以調整,按30元/天計算,計1470元(30×49)。6、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200元。以上合計11231.38元。本案與另案(原告為李士金)損失總額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范圍,無需劃分賠償比例,故原告向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荊州長江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神通公司已墊付的醫(yī)藥費4105.38元,應當由原告予以返還。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向某某11231.38元。
二、原告向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4105.38元。
合并本判決第一、二項,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向某某7126元,賠償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4105.38元,合計11231.38元。
三、駁回原告向某某對被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向某某負擔70元,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0元。
審判長:付濤
書記員: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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