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信任。
委托代理人向國旗,重慶寧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萬佳石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府場鎮(zhèn)中華路。
法定代表人張青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賀楊,湖北園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信任與被告湖北萬佳石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文東平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信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國旗、被告石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賀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5月1日,被告石化公司聘請原告向信任為其操作旋壓機生產(chǎn)封頭,每月工資8000元,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5月26日,被告將原告解聘,原告未再去上班,被告未給付原告經(jīng)濟補償。2015年6月4日,原告向洪湖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本院提起的請求事項,洪湖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裁決:1、被告立即向原告賠償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000元;2、被告按當?shù)厥I(yè)保險金標準的50%向原告支付生活補助費2205元。3、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被告自聘用原告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原告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88000元(8000×11)。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有嚴重違反其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其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給付原告雙倍3.5個月賠償金56000元(8000×3.5×2)。依照《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和《湖北省失業(yè)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按湖北省失業(yè)保險金標準每月630元的50%計算7個月,給付原告生活補助費2205元(630×50%×7)。綜上,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湖北省失業(yè)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萬佳石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給付原告向信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88000元。
二、被告湖北萬佳石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向信任賠償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000元。
三、被告湖北萬佳石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給付原告向信任生活補助費2205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北萬佳石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款匯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賬號26×××32。開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文東平
書記員:晏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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