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原告向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原告劉培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明國,系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男,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被告汪五,男,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以上兩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思恩,系湖北鄂北律師事務所工作者。
原告向某某、向六、劉培榮與被告汪某某、汪五漁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向某某、向六、劉培榮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某某、向六、劉培榮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向某某、向六、劉培榮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0元,減半收取70元,由原告向某某、向六、劉培榮負擔。
審判員 李遠鋒
書記員: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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