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邵某某
楊來(江蘇夢溪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井陘縣微礦路16號。
法定代表人趙六棟,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來,江蘇夢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邵某某、王某某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6元,減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6元,減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高菊平
審判員:王建宏
審判員:李哲宇
書記員: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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