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
許林濤
龔敏
李東林
張貴清(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
焦建發(fā)(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
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qū)二十里鋪。
法定代表人楊涌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林濤、龔敏,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李東林。
委托代理人張貴清,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焦建發(fā),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東林為分期付款買賣糾紛一案中,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元,減半收取28元,由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元,減半收取28元,由原告吉運集團山西第五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建宏
書記員: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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