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某俄日,男,彝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布拖縣。
委托代理人莫貴華,男,彝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上訴人堂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晉州市宏利廢輪胎加工廠,地址晉州市元頭鄉(xiāng)雷陳村,組織機構代碼L18104396。
經(jīng)營者:關英志,住晉州市。
委托代理人茹會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吉某俄日因與被上訴人晉州市宏利廢輪胎加工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8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吉某俄日上訴請求:1、撤銷晉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851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各項工傷保險待遇884035.5元。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第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因工受傷各項工傷待遇賠償計算錯誤。關于原告的工資標準,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以被告的工資表顯示原告(即上訴人)及妻子的月標準工資均為1800元,該證據(jù)系被上訴人單方面制作,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jù)。上訴人住院期間,其妻子護理費不能按每月1800元計算,應參照當?shù)刈o工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第二、一審法院未計算上訴人應得的勞動報酬錯誤。第三、一審法院未計算上訴人的殘疾器具費錯誤。第四、對于工傷津貼是否一次性支付及支付數(shù)額原審法院判決不當。
晉州市宏利廢輪胎加工廠辯稱:一、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投保工傷保險,根據(jù)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到四級傷殘津貼均由社?;鹬С?,上訴人不應向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愿意配合上訴人到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報銷費用。二、關于上訴人的月工資由被上訴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制作并出具了工資表,亦有該公司2014年度全體職工工資佐證,全體職工工資表及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支取工資的憑證佐證,證實上訴人工資為1800元有法律依據(jù)。被上訴人處制作工資表是其義務職責,因法律規(guī)定工資表就是由單位制作的,上訴人對該工資表記錄的工資數(shù)額不認可,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實其所述的工資,因此,一審判決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吉某俄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及妻子的工資5865.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醫(yī)藥費2000元,護理費57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25元,停工留薪31896元,殘疾器具費75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4424元,一次性傷殘津貼637920元,交通食宿費50000元;3、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給原告884035.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底原告及其妻到被告廠工作,為剁塊工,實行計件工資,按自然月現(xiàn)金結算,被告為原告參加了工傷保險。2015年4月22日,原告工作時右臂被剁塊機剁傷,原告在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35天,由其家人護理,其出入院由被告接送。2015年5月22日,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6年3月2日和2016年6月17日,經(jīng)石家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同意配置裝飾性上臂假肢和停工留薪期9個月。工傷保險基金已將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支付給被告。住院期間被告給付原告飯費1500元,受傷后原告兩次向被告借款共計5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夫妻二人的工資共計5865.5元,被告不予認可,該糾紛與本案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且要求支付工資的訴訟應由原告夫妻二人為原告,而原告的妻子不是本案原告,故本案不予處理,該糾紛應另行處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職工發(fā)生工傷,有權享受工傷待遇?!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钡谌艞l規(guī)定:“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薄豆kU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按照上述規(guī)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由被告支付,符合法律;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保險待遇與法不合;原告被鑒定為四級傷殘,依法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請求亦不符合相關法律。被告的工資表顯示原告及其妻子的月標準工資均為1800元,原告及其妻子于2015年3月底去被告處工作,2015年4月22日發(fā)生工傷事故,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護理費可按月標準工資計算,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為1800元/月×9月=16200元,護理費為1800元/月×35天÷30天/月=2100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綜上所述,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給付原告飯費和借款應當扣除,被告應當給付原告16200元+2100元+700元-1500元-5500元=1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晉州市宏利廢輪胎加工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吉某俄日12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同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jù)均已記錄在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上訴人吉某俄日在被上訴人晉州市宏利廢輪胎加工廠處因工受傷,有權享受工傷待遇。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參加了工傷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三十八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器具所需費用、傷殘津貼等費用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上訴人主張殘疾器具費、一次性支付工傷津貼等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保險待遇由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于法有據(jù)。上訴人吉某俄日認為工資標準應按事故發(fā)生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368元計算,一審按1800元計算錯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上訴人及妻子的月標準工資為1800元,一審按1800元確定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應審理其起訴時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自己及妻子的勞動報酬(工資),一審以該項訴求與吉某俄日所訴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為由不予處理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吉某俄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清振 審 判 員 劉立虹 代理審判員 王淑芳
書記員: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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