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司某某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被告:姚長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被告:屈某(系姚長春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688262413XD),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正安街6號。
負責人:徐凡,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友清,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司某某與被告姚長春、屈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司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司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撤訴申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司某某撤訴。
本案訴訟費41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司某某負擔。
審判員 姚衛(wèi)瓊
書記員: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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