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寶磊,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玲玲,河北網(wǎng)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寶磊、被告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玲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大寫:伍佰萬元整)及利息2350000元(大寫:貳佰叁拾伍萬元整);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初、原告經(jīng)邢某、張某兩位朋友介紹,得知安平縣經(jīng)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急需借款用于公司經(jīng)營,且公司效益很好。后經(jīng)介紹與了解,被告李某需要借款的金額為5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利息為月息二分。原告考慮到被告系朋友介紹,被告經(jīng)營的公司效益不錯,確實需要借款度過難關,且使用期限較短,利息??可以。2015年3月27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出借給被告李某500萬元,該事實有銀行轉(zhuǎn)賬憑證為證。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李某只是償還了部分利息,對于本金未予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出具借條和償還本金5000000元,被告李某無故拖延。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償還本金5000000元和出具借條,但被告李某只償還了部分利息,對于本金5000000元未予償還。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對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中的被告償還部分利息的說法不認可,經(jīng)核對賬目,未發(fā)現(xiàn)被告償還利息。被告李某辯稱:1、被告根本不欠原告借款5000000元,原告起訴被告向其借款根本沒有借條,系被告與第三方有資金往來關系,原告系接受第三方的指定將款項打到被告賬號,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律上的關系,原告起訴僅憑一張轉(zhuǎn)賬記錄,該轉(zhuǎn)賬記錄無法證明原告的打款行為系借款行為。2、原告對民間借貸所主張的權(quán)利已經(jīng)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原告訴稱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借款到期日應為2015年4月26日,根據(jù)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到期日為2017年4月25日,而原告是在2017年5月24日起訴,顯然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3、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否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更不可能約定借款利息,原告訴狀中稱被告給付過部分利息,庭審中又稱經(jīng)核對賬目未發(fā)現(xiàn)被告給付利息,原告關于利息之說自相矛盾。綜上,被告根本不欠原告借款5000000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如下:經(jīng)朋友介紹,2015年3月27日原告葉某通過個人在中國民生銀行安平支行開立的銀行卡(卡號為47×××86)向被告李某在中國銀行衡水分行營業(yè)部開立的銀行卡(卡號為62×××03)轉(zhuǎn)款5000000元。原告葉某主張該款項系被告李某向其借款,該款至今未還。被告李某主張該款項是因原告葉某曾向被告李某借款,是償還的2014年4月1日原告葉某向被告李某的借款5000000元,并提交了2014年4月1日被告李某給原告葉某5000000元的電子銀行業(yè)務付款回單予以證實。經(jīng)進一步審查,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曾有多次借貸行為,自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間,原告葉某向被告李某轉(zhuǎn)賬9筆,金額共計27100000元;原告葉某委托阜城縣恒利制衣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轉(zhuǎn)賬3筆,金額共計10500000元;原告葉某委托郭建斌向被告李某轉(zhuǎn)賬6筆,金額共計9517100元;原告葉某委托郭建斌向被告李某指定的吳非賬戶轉(zhuǎn)賬1筆,金額為3000000元;原告葉某向被告李某指定的吳非賬戶轉(zhuǎn)賬2筆,金額共計2000000元。以上合計金額為52117100元。該款項被告李某先后通過自己賬戶、同胞弟兄李洋賬戶、吳非賬戶向原告葉某還款,現(xiàn)僅余2015年3月27日的5000000元未還,其他款項均系隨借隨還,已還清。該5000000元借款逾期后,原告葉某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李某否認原、被告之間的資金往來系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經(jīng)本院決定延期雙方舉證期限后,被告李某仍未就原、被告之間的資金往來性質(zhì)、金額進行舉證。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交的自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間雙方的轉(zhuǎn)賬記錄,證人邢某、張某、阜城縣恒利制衣有限公司、郭建斌的書面證言,催要借款的談話錄音,被告提交的2014年4月1日給原告葉某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予以證實。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gòu)的轉(zhuǎn)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zhuǎn)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葉某主張被告李某拖欠其借款5000000元,開始僅提供了2015年3月27日轉(zhuǎn)賬5000000元的銀行轉(zhuǎn)賬憑證,被告抗辯該款系原告葉某償還被告李某2014年4月1日被???李某給原告葉某的借款5000000元,并提供了2014年4月1日的銀行轉(zhuǎn)賬憑證予以證實,說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且均承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在此情況下,本院決定延長雙方舉證期間,原告葉某就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提交了大量的銀行轉(zhuǎn)賬憑證予以支持其主張,被告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對雙方之間大量的資金往來性質(zhì)及具體往來金額未作進一步舉證,則其不能否認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性質(zhì)為民間借貸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李某對原告葉某關于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往來,不能提供證據(jù)反駁,則原告葉某主張被告李某拖欠借款5000000元,依法成立。關于原、被告借款期限問題,原告在訴狀中主張借款期限一個月,后在庭審時又主張未約定期限,屬于限期約定不明,雙方后期未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則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債務,同時給被告必要的準備時間。關于原、被告借款利息的問題,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但未能舉證,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原告庭審中主張自2017年5月24日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依法可予支持。關于原告訴請是否超出訴訟時效的問題,被告主張原告訴請已超2年的訴訟時效,原告主張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且有證人邢某、張某的書面證言,以及2015年6月10日證人邢某、張某、原告葉某、被告李某的談話錄音予以證實,故對被告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李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給原告葉某借款500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的借款利息;2、駁回原告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3250元,減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葉某負擔10000元,被告李某負擔2162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法院。
審判員 劉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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