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刑檢刑訴〔2020〕Z335號
被告人葉某某,綽號:成哥、老葉,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9001975********,漢族,廣東省東莞市人,小學文化,面包店員工,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號,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羅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葉某某伙同他人合股,并雇請了吳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為管理和技術工人,在羅定市**鎮(zhèn)***工業(yè)園一舊廠房內開設啤酒加工場,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將購買來的散裝啤酒原液灌裝到標注有“百威”牌的啤酒罐內,并包裝成箱進行銷售。期間,被告人葉某某負責購買生產機械設備、“百威”牌的空啤酒罐和包裝紙箱、聘請工人以及向江西省贛州市****有限公司購得散裝啤酒等工作。2020年1月15日,羅定市公安局民警查獲上述工場,并扣押作案設備、印有“百威”商標的成品啤酒1862箱(每箱24罐)、罐裝成品啤酒36998罐、瓶蓋15萬個、紙箱5040個、空罐47604個等物品。經羅定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扣押的“百威”成品啤酒按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總價值29366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4)書證;(5)物證;(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電子數據、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293661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主犯;被告人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羅定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黎柱天
檢察官助理??歐絲麗
2020年11月27日
(院?。?/span>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羈押在羅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8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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