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某某(曾用名王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無職業(yè),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鸞、陸銀,湖北靜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葉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中冶南方(武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職工,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葉響贍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葉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葉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陳 娟
書記員: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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