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磁縣。
委托代理人:侯士朝,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孫某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臨漳縣。
被告李煜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臨漳縣。系被告孫某敢妻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耘宏,河北世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孫某敢、李煜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葉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其申請撤訴于法有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290元減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審判員 董濤
書記員: 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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