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錫堅。
委托代理人劉威,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英倫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宜昌英倫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葉某某以與被告宜昌英倫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葉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00元,減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審判長 苗勁松
代理審判員 嚴光俊
代理審判員 羅娟
書記員: 趙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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