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X。
委托代理人:劉芳,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
被告:武漢環(huán)江蔬菜果品物資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熊梅媛,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XX訴被告朱某某、武漢環(huán)江蔬菜果品物資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江蔬菜公司)、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保湖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屠勇獨任審判,于2018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XX的委托代理人劉芳、被告朱某某、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梅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史XX訴稱,2018年2月7日21時許,被告朱某某駕駛鄂A×××××號大型汽車與原告駕駛鄂A×××××號小型汽車,在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馬池北路環(huán)湖路中路上行50米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車輛受損。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認定,被告朱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另查明,被告朱某某駕駛鄂A×××××號大型汽車為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處投保車險。請求判令:一、被告朱某某、環(huán)江蔬菜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595元(車輛損失11,093元、替代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4500元);二、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朱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車子是我自己的車,掛靠在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名下。我駕車追尾的原告史XX的車,事故車輛的后蓋只是拉了一個鉤鉤,鉤鉤處有個窩。原告的車幾天就修好了,怎么可能會有4500元的租車費,這個請求不合理,我不賠償。
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和證據(jù)。
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在我司已經(jīng)定損過,以定損單為準,定損的9454元我司已賠償,其自己維修的費用,我司不賠償,且根據(jù)保險條款財產(chǎn)損失應以修復為準。租賃費用屬于間接費用,我司不賠償。對于三者險的條款我司已經(jīng)盡到了說明提示義務。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史XX,系受損車輛鄂A×××××號小型越野客車的所有人;被告朱某某,持A2駕照,系鄂A×××××號中型廂式貨車的駕駛?cè)恕嶋H所有人;鄂A×××××號車登記掛靠在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名下;事故發(fā)生時,鄂A×××××號車在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
2018年2月7日21時0分,被告朱某某駕駛鄂A×××××號車與原告史XX駕駛鄂A×××××號車,在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馬池北路環(huán)湖路至環(huán)湖中路上行50米處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鄂A×××××號小型汽車受損。
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認定,被告朱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史XX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出險,就事故車輛定損9454.3元,且原告史XX同意定損維修,并在一汽-大眾奧迪接車檢查表上簽名。后原告史XX以維修后蓋會影響車輛的密閉性為由,自行更換了事故車輛的后蓋,并自費支出11,093元。另查明,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已支付定損維修費9454元。
以上事實,除雙方當事人陳述外,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鄂A×××××號車行駛證、被告朱某某駕駛證、鄂A×××××號車行駛證、車輛掛靠合同、保單、事故認定書、事故處理協(xié)議書、接車檢查表、車輛出門證、委托合同、維修費發(fā)票、車損情況確認書、投保單、商業(yè)險條款、付款憑證、事故現(xiàn)場照片。原告史XX提交的汽車租賃合同、租車費發(fā)票,本院綜合評判。
據(jù)此,原告史XX訴訟來院,要求如訴稱。因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未到庭應訴,本案不能調(diào)解。
本院認為,原告史XX的鄂A×××××號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屬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并無不當,能夠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原告史XX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獲得賠償。
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應按照被告朱某某所負事故責任比例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朱某某應按照其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對超出保險賠償范圍和限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公司,應對被告朱某某所負事故責任車輛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史XX提交的接車檢查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史XX已和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就車輛定損事宜達成一致并同意定損維修,根據(jù)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提交的車損情況確認書,后蓋維修費用已包含在定損金額中,本案中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已就定損的維修費賠付給原告史XX。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在保證能安全上路的前提下,應當盡量修復,結(jié)合事故現(xiàn)場的車輛照片來看,原告史XX的車輛后蓋輕微凹陷,不具有更換的必要性,原告史XX在實際維修過程中因自行更換后蓋支出的11,093元屬于其自認由其自費的部分,對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史XX因車輛維修期間所產(chǎn)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本院酌情支持500元,此費用由被告朱某某賠償,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環(huán)江蔬菜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本案可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賠償原告史XX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武漢環(huán)江蔬菜果品物資配送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史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元(減半收取,原告史XX已交納),由被告朱某某、武漢環(huán)江蔬菜果品物資配送有限公司負擔50元,由原告史XX自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屠勇
書記員: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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