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喬帥,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長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孫玉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房立東,黑龍江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史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長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5)讓乘民初字第4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史某某、委托代理人喬帥,被上訴人王長生、委托代理人孫玉芹、房立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被告雙方合伙承包樂園小區(qū)一站式收費大廳維修工程,雙方之間是口頭協(xié)議,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工程完工后,發(fā)包方支付給被告36萬元工程款,雙方約定于2015年4月1日進行最終結算,但并未履行。被告王長生,又名王濤。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一起合伙承包了包括樂園小區(qū)一站式收費大廳維修工程等工程,原、被告對一起承包工程無異議,雖然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事實上二人是合伙關系,雙方均應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合伙義務?,F(xiàn)原告史某某要求分配與被告一起合伙承包樂園小區(qū)一站式收費大廳維修工程的利潤,本院認為,在原、被告合伙關系現(xiàn)尚未解除、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承擔及利潤分配均未處理完畢前,原、被告應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按法律的規(guī)定先行就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清算處理后,再解決合伙期間利潤分配問題。故本院對原告史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47條、48條、52條、53條、54條、55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史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45元,減半收取1572元,及郵寄費22元均由原告承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雖沒有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但形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雙方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敝?guī)定確定合伙財產;依據(jù)第55條:“雙方對合伙期間的財產的處理沒有達成協(xié)議,應依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之規(guī)定確定合伙財產的處理方式。本案中,上訴人請求分割合伙期間工程款36萬元,該款僅是雙方合伙期間所收工程款的一部分,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合伙期間的合伙盈余和具體出資比例,也未舉證證明36萬元工程款具有可分性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46元,由上訴人史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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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周廣彬 審判員 崔明威 審判員 李艷艷
書記員:張博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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