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職工,住河北省滄州渤海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麗枝,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驊市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渤海東路。
法定代表人:于洪健,經理。
委托代理人:駱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黃驊市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假日旅行社)、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海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某某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462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6日,原告史某某與被告假日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原告參加被告組織的洛陽二日游,旅游時間自2016年4月8日20時至2016年4月10日,旅游費用420元,被告贈送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適用2014版境內旅游合同條款。合同訂立后,原告交付旅游費用420元。
2016年4月9日7時,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游輔助人滄州運輸集團旅游有限公司所屬大客車旅游途中,在山東省菏澤市境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司機尹喜年駕駛的原告所乘冀J×××××號大客車與劉文華駕駛的魯Q×××××魯JA011掛號貨車追尾相撞,致魯Q×××××魯JA011掛號貨車又與牟恩江駕駛的贛C×××××贛CT827掛號貨車相撞,造成尹喜年死亡、冀J×××××號大客車乘車人原告等多人受傷、各方車輛損壞。該事故經菏澤市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隊處理,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尹喜年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文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牟恩江無責任,原告等乘車人無責任。
被告假日旅行社與第三人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訂立旅行社責任保險一份。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500000元,每人精神損害責任限額2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責任限額10000元,以上各項單獨計算,每次事故責任限額2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免賠2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菏澤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及黃驊市骨科醫(yī)院進行治療,被告假日旅行社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用27141元。原告認可該墊付款,同意在保險公司賠付后返還。
綜合各方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史某某的損失為:
1、醫(yī)療費35430元,依據(jù)住院病歷、收費票據(jù)、用藥清單、診斷證明確認。其主要傷情為右肱骨粉碎骨折、右側肩袖損傷。
2、二次手術費9000元,依據(jù)本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報告確認。
3、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0元,結合原告?zhèn)樾枰?,酌定支持合理住院期間120天,參照河北省公職人員差旅費補助標準,按每天100元計算。
4、誤工費13380元,依據(jù)原告提交的誤工證明、工資表、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等證據(jù),能夠證實原告的工作情況及工資數(shù)額,確認月平均工資為2676元。結合原告?zhèn)椋С终`工5個月。計算為2676元×5個月=13380元。
5、護理費17469元,結合原告?zhèn)?,酌定支持原告住院期間一人護理,按河北省社平工資標準計算,52409元÷12個月×4個月=17469元。
6、殘疾賠償金104608元,原告?zhèn)橹戮偶墏麣?,由本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證實,應予確認。結合原告提交的購房合同、支付房款收據(jù)、物業(yè)公司證明、支付水電費部分收據(jù)等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居住、生活在城鎮(zhèn),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應確認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收入標準計算。26152元×20年×20%=104608元。
7、傷殘鑒定檢查費1970元,依據(jù)鑒定檢查費票據(jù)確認。
8、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酌定。
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587元,依據(jù)原告提交的社區(qū)居委會的證明、身份證、戶口頁,確認原告父親史俊華1932年9月8出生,扶養(yǎng)年限5年,姐弟2人扶養(yǎng);原告母親劉樹芬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扶養(yǎng)年限5年,姐弟2人扶養(yǎng)。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消費標準,計算為17587元×5年÷2人×20%×2人=17587元。
10、交通費800元,結合實際需要酌定。
11、蜜蠟串損失,原告無充分證據(jù)證實物品因丟失,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損失,合計確認224244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上列證據(jù)在案佐證。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旅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確認有效。原被告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依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被告假日旅行社對原告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原告在旅游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原被告陳述證實,應予確認。原告對自身損失無過錯,被告作為旅游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在第三人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予確認。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第三人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代償責任。原告史某某的224244元損失,應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旅行社責任保險限額內,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及每人精神損害責任限額項下賠付原告。第三人賠付原告后,依法享有向侵權責任人追償?shù)臋嗬?。被告假日旅行社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用27141元,應予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史某某各項損失224244元,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對事故侵權責任人享有追償權。
二、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黃驊市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史某某返還被告黃驊市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墊付款27141元。
三、駁回原告史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4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擔402元,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承擔2232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海榮
書記員:范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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