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紅宇,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賀某某。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賀某某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史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史某某撤回對被告賀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后為28元,由原告史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李 雪
書記員:羅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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