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濟天橋檢一部刑訴〔2020〕229號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125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濟南市濟陽區(qū)**鎮(zhèn)**村**號。2012年2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2月1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
人史某某先后竄至本市天橋區(qū)世茂天城商業(yè)**號**館等商戶內,
采取破壞門把守進入店內的手段盜竊商戶現金、香煙,價值8330
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抓獲。被盜2700元及香煙5條8盒已經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材料、發(fā)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表現材料、現場及被盜物品照片等;2.被害人苗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史某某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立
檢察官助理:陳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 史某某盜竊事實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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