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一部刑訴〔2020〕306號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5198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陜西省靖邊縣人,戶籍所在地靖邊縣**鎮(zhèn)**園**村**組**號。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靖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史某某駕駛證情況:A2證。??
本案由靖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無牌號紅色大陽兩輪摩托車,從靖邊縣寧條梁鎮(zhèn)聚元酒店出發(fā),行駛至寧條梁鎮(zhèn)汽車站向西200米處,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史某某體內血液乙醇含量為153.9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莉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現羈押于靖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量刑建議書二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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