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
靳號亮(河北玉塔律師事務所)
張某
原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靳號亮,河北玉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某訴被告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書面提出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史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書面提出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史某負擔。
審判長:馬志鋼
書記員: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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