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陶冶,湖北公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董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未付貨款的利息7,767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日12.33元計算,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案相關(guān)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六項、第七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簽訂買賣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2012年10月30日,在武漢市武昌區(qū)書面形式訂立。
二、合同約定的標的、數(shù)量、價格:貨物橋架,數(shù)量以實際送貨為準,價格有詳細單價表。
三、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地點:甲方(即被告)預(yù)約時間,交貨地點甲方工地,交貨方式送貨。
四、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方式:2013年8月8日前付清。
五、合同標的交付情況:已交付。
六、合同價款的支付情況:欠款75,000元。
七、違約金計算公式: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判決結(jié)果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董某某爭議的合同價款支付情況及違約金是否計算問題,史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證實,董某某下欠史某某橋架貨款人民幣75,000元,承諾該款于2013年8月8日之前還清,逾期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利息?,F(xiàn)董某某提出向史某某出具貨款欠條時,并未同意逾期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且在2014年春節(jié)前向史某某支付了貨款5,000元,現(xiàn)下欠史某某貨款為70,000元的意見,無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納。因2013年8月8日至今,銀行貸款利率有相應(yīng)調(diào)整,故原告請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日12.33元計算逾期利息7,76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史某某貨款人民幣75,000元及利息7,593.29元(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二、駁回原告史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5.39元,減半收取932.70元,由被告董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秀瑛
書記員:朱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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